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壞賬損失計提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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壞賬損失計提比例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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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收壞賬準備計提比例是怎樣規定的?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税税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税發[2000]84號)和《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税問題的通知》(國税發[2003]45號)也規定,經報税務機關批准,企業可以採用備抵法核算壞賬損失,並且為簡化起見,允許企業計提壞賬準備金的範圍按《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
同時,核銷壞賬應具備的條件、收回已核銷壞賬的處理、税法與會計制度的規定也基本一致。但是,為了便於所得税徵收管理,税法又規定,企業計提的壞賬準備金實行限額扣除辦法,即只有計提的不超過年末應收款項餘額5‰的壞賬準備金才允許税前扣除,超過部分不允許扣除。這一點與會計制度“企業可以自行確定壞賬準備的提取方法,提取的壞賬準備從利潤總額中全額扣除”的規定存在較大的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