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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假釋刑期還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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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假釋刑期還有嗎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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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假釋後如何處理


1、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間犯新罪,,都應當撤銷假釋,依照刑法第71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即對新罪作出判決,將新罪所判處的刑罰與前罪沒有執行完的刑罰,再按照刑法第69條的規定數罪併罰,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將其收監執行。

2、在假釋考驗期限內,如果發現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原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而且該罪沒有超過追訴時效的,也應當撤銷假釋,對沒有判決的罪作出判決,將新作出的判決所判處的刑罰與原判決所判處的刑罰,進行數罪併罰,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但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減掉。

3、在假釋考驗期內,被假釋的犯罪分子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罰。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期間違反國家法律、國務院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説明犯罪分子在社會上仍具有一定甚至相當大的危害性,不宜再適用假釋,應當依法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罰。

在對犯罪分子撤銷假釋並收監時,應當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刑法對撤銷假釋的法定程序沒有具體規定,應當按照我國監獄法第33條的規定進行,即對於被假釋的罪犯,在假釋期間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銷假釋的建議,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撤銷假釋建議書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審核裁定;人民法院裁定撤銷假釋的,由公安機關將罪犯送交監獄收監執行尚未執行完畢的刑罰。

辦理假釋的申請手續非常複雜,撤銷假釋的後果也非常嚴重。但對考察機關來講,也是要被考察對象符合了規定的撤銷假釋的情況,才能做出撤銷假釋的決定。關於考察機關在什麼情況下應當撤銷假釋的問題,律師365小編就為大家整理到此,希望對你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