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合同終止手續
合同終止,是指因發生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情況,使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消滅,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終止。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因為,合同終止只是使合同關係向將來消滅,並不溯及力,因此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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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終止手續如何辦理
1.當事人依據本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3日內向勞動者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7日之內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在15日內辦理完其它有關手續。
2.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合同終止時,應將《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直接送達勞動者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共同居住的,具有獨立承擔責任能力的成年直系親屬簽收。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以掛號查詢回執上註明的收信日期為送達日期。勞動者因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可採取公告送達,通過(市地級以上)新聞媒介通知。自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即視為送達。在此基礎上,用人單位方可對違反規定的人員進行處理,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後,勞動者已再就業的,其檔案應轉入新用人單位;未再就業的,用人單位應在勞動關係解除之日起15日內將其檔案移交當地指定的部門。逾期不移交的,用人單位應當賠償由此給失業人員造成的損失。
4.用人單位依法與勞動者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不因其本人拒絕簽字而失去效力,用人單位在辦理手續時應以書面註明存入檔案。
5.用人單位對違紀人員開除、除名處理的同時,須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否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視為無效。
6.勞動者違反提前30日或者約定的提前通知期要求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予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律師365小編就為大家介紹到此。當然,有些時候終止了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也需要對勞動者做出相應的經濟補償。實際計算經濟補償的時候,需要充分考慮到勞動者在單位的實際工作年限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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