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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批文有效期

法律3.3W
農村宅基地批文有效期
農村宅基地批文有效期
1.農村宅基地批覆有效期是2年。
2.法律依據:《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報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註銷其土地使用權證或有關批准文件,由村集體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滿二年未動工興建的(特殊情況除外)(二)報批宅基地時向村集體承諾建新拆舊而又不自行拆除舊房的原宅基地的(三)經批准實施舊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遷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的(四)騙取批准或非法轉讓宅基地的(五)其他應收回宅基地使用權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