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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下水道堵塞的物業糾紛

法律2.7W
關於下水道堵塞的物業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以及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以其並非合同當事人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請求確認合同或者合同相關條款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物業服務企業將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全部物業服務業務一併委託他人而簽訂的委託合同;


(二)物業服務合同中免除物業服務企業責任、加重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責任、排除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主要權利的條款。


前款所稱物業服務合同包括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第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相關行業規範確定的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義務,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物業服務企業公開作出的服務承諾及制定的服務細則,應當認定為物業服務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四條 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或者法律、法規、管理規約,實施妨害物業服務與管理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承擔恢復原狀、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或者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定,擅自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或者重複收費,業主以違規收費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退還其已收取的違規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六條 經書面催交,業主無正當理由拒絕交納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支付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七條 業主與物業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需要明確的是,法律上是沒有賦予物業公司收取相關費用的權利的,所以對於相關費用是可以拒絕交納的,但考慮到在裝修的過程中,可能會出現垃圾清理以及需要物業進行配合處理的情況,所以可以協商對相關情況收取一定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