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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加班我也不想

法律1.58W
強制性加班我也不想
加班是強制性的嗎

單位是可以適當安排員工加班,但是不得強制員工加班。 依據《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在確定了日平均工資的基礎上才能計算出加班費,比如日平均工資是150元,然後再週六被安排加班的,那麼週六加班的這一天可以領到的加班費就應該是300元。還有就是,員工應該注意到整個國慶節或春節期間都被安排加班的,即便有補休也要支付加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