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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兼併或收購的商標

法律1.51W
公司兼併或收購的商標
公司兼併與收購的區別是

1) 在兼併中,被合併企業作為法人實體不復存在;而在收購中,被收購企業可仍以法人實體存在,其產權可以是部分轉讓


2) 兼併後,兼併企業成為被兼併企業新的所有者和債權債務的承擔者,是資產、債權、債務的一同轉換;而在收購中,收購企業是被收購企業的新股東,以收購出資的股本為限承擔被收購企業的風險。


3) 兼併多發生在被兼併企業財務狀況不佳、生產經營停滯或半停滯之時,兼併後一般需調整其生產經營、重新組合其資產;而收購一般發生在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狀態,產權流動比較平和。


由於在運作中它們的聯繫遠遠超過其區別,所以兼併、合併與收購常作為同義詞一起使用,統稱為“購併”或“併購”,泛指在市場機制作用下企業為了獲得其他企業的控制權而進行的產權交易活動。我們在以後討論中就不再強調三者的區別,並把併購的一方稱為“買方”或併購企業,被併購一方稱為“賣方”或目標企業。


是指兩家以上的公司依契約及法令歸併為一個公司的行為。公司合併包括吸收合併和創新合併兩種形式:前者是指兩個以上的公司合併中,其中一個公司因吸收了其他公司而成為存續公司的合併形式,後者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通過合併創建了一個新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