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批捕的取保候審是什麼意思?
取保候審、不批准逮捕是檢察機關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予批准逮捕,無逮捕必要。
1、檢察院不批准逮捕,並辦理取保候審的,只能證明檢察院認為沒有逮捕的必要,不需要逮捕。與是否會被關押,收監,沒有必然的聯繫。
2、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沒有社會危險性的,都可以不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的,經法院判決後,可能會被判處實刑(收監執行),也可能會被判處緩刑或者其他不需要關押的刑罰,(如罰金、管制)。
3、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可以説明犯罪情節不嚴重,有判處緩刑或者其他不需要關押的刑罰的可能。具體判處何種刑罰,最終由法院根據案件事實及法律規定作出判決。
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和刑事拘留一樣,也是刑事強制措施的一種。不能逮捕的而刑事拘留又到期了,公安機關就可以變更強制措施。
公安機關的刑事強制措施分為:傳喚、刑事拘留、取保候審、逮捕、監視居住。其中除逮捕之外都是可以由公安機關來決定的,逮捕需要當地檢察機關決定。如果當地檢察機關已經決定了逮捕,那麼被取保候審的可能性是極小的,除非兩種情況:檢察機關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予批准逮捕;無逮捕必要。如有這雞種情況的話就肯定會被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擔保人或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逃避或妨礙偵查,並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它通常對犯罪較輕,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對其行動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採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它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執行。客觀地説,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後,最應當考慮和最值得花費時間和精力的行為即為代為取保候審。
一般來説,檢察院下達不予批捕,但是需要進行取保候審的話,是因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證據不充足,但是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還是懷疑犯罪嫌疑人有犯罪的動機,需要對案件進一步進行相關的調查。所以犯罪嫌疑人只能夠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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