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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重整終止的原因

法律2.33W
破產重整終止的原因
破產重整終止的原因
除重整程序結束外,重整可能因以下原因而終止:
(一)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計劃草案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並宣告債務人破產;
(二)重整計劃草案未獲得通過且未獲得批准,或者已通過的重整計劃未獲得批准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並宣告債務人破產;
(三)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重整計劃的,人民法院經管理人或者利害關係人請求,應當裁定終止重整計劃的執行,並宣告債務人破產。
《破產法》第九十三條規定,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重整計劃的,人民法院經管理人或者利害關係人請求,應當裁定終止重整計劃的執行,並宣告債務人破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