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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審判白皮書

法律2.23W
勞動爭議審判白皮書
在勞動爭議審判實務中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以及法院對確立勞動關係所應具備的客觀要件分別作了規定和司法解釋。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於2002年就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下發的通知中明確: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上海市高院於2002年所作的執法解答中就已將上述客觀情形作為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認定勞動關係的判斷依據。該解答中還對勞動者的概念作了進一步闡述:不接受用人單位管理、約束、支配,以自己的技能、設施、知識承擔經營風險,基本不用聽從單位有關工作指令,與用人單位沒有身份隸屬關係的,不是用人單位的勞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