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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證據保全在實踐中的

法律2.29W
民事訴訟證據保全在實踐中的
證據交換規則在實踐中的應用

證據交換規則在實踐中其作用主要體現在提高審判效率,保證審判質量方面,具體為:


(一)節約庭審時間


在證據交換程序中,由於把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在指定證據交換日進行了公示,雙方當事人可進行詳細審閲、記錄,並闡明初步的質證意見。這樣避免了在庭審時法官等待當事人長時間審閲證據而冷場的現象,同時又保障了當事人充分行使質證的權利。在庭審中,法官或對方當事人催促另一方當事人縮短閲讀材料時間,及當事人拿到對方的證據在法庭上進行討論、商議的現象很多,是拖延庭審時間的主要原因。試想,若一套證據材料長達50頁,(如治安處罰、土地確權類案件證據均在50頁以上)每一頁閲讀1分鐘,就是50分鐘的耗時,同時又不能限制其質證權利,而證據交換程序解決了該問題,通過主持法官的引導、安排,在庭前當事人即能全面、詳細審閲、記錄、複印材料,這就保障了庭審訴訟質量的提高。


(二)歸納庭審焦點。


通過證據交換,使雙方當事人的證據材料透明化、公開化,從而避免了庭審時的‘證據突襲’現象發生。通過證據交換,使各方當事人對彼此的證據形式是否合法、內容是否具有針對性、證據材料的效力是否有力和清晰有了概括性地瞭解和把握。通過該程序,作到知己知彼、信息公開,可以進一步有針對性的準備庭審質證、辯證的核心問題,對於法庭而言,在證據交換規則進行時,通過初步的證據質證,詢問當事人質證意見,一般即可發現和把握雙方爭議焦點,在實踐中的作法是:


1、要求各方當事人出具全部的證據材料和各自認為應當適用的法律法規


2、要求各方當事人對各自的證據依證明事項進行分類、編號,提供證據目錄,並寫明每組證據證明對象或所要説明的問題。


3、告知雙方當事人證據交換規則的法律後果,即雙方無異議的證據,庭審時不再進行質證,僅在庭審時予以説明即可,證據交換程序中雙方的陳述和承認具有與庭審時同等的法律效果。逾期提供證據法庭一般不予接受。


4、證據交換和質證,由對方當事人把證據的質證意見作出概括性的陳述,無異議的記錄無異議,有異議的把主要異議內容也記入卷內,但不進行辯論。


5、由主持法官歸納和總結雙方當事人有異議和無異議的證據及質證意見,詢問雙方是否同意歸納的焦點和是否進行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