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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士休年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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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士休年假規定
休了婚假還能休年假嗎,怎麼規定的
一、存在其他假期時,職工不能享受帶薪年休假的規定。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 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職工享受寒暑假天數多於其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確因工作需要,職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數少於其年休假天數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補足年休假天數。第八條又規定,職工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度內又出現條例第四條第(二)、(三)、(四)、(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二、存在其他假期時不計入帶薪年休假的規定。 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由此可見,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休假與帶薪年休假屬於勞動者應當享受的不同的休息休假權,這些假期之間並不矛盾,也不能相互抵消。 因此,儘管小劉休了婚假和產假,只要不存在上文介紹的不能享受帶薪年休假的情形,公司應當安排其休當年的帶薪年休假。如公司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小劉年休假的,應徵得小劉本人同意。如公司經小劉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小劉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天數的,應當在本年度內對小劉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