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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個月該賠償1個月,還是一個半月

法律3.12W
14個月該賠償1個月,還是一個半月
14個月該賠償1個月,還是一個半月
應該支付一個半月薪水的經濟賠償。
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限定,用人單位不續約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喪命,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喪命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註銷營業執照、責令停業、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限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賠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2年支付一個月薪水的準則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2年的,按2年計量;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薪水的經濟賠償。
勞動者月薪水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工人月平均薪水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賠償的準則按工人月平均薪水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賠償的年限最高不超出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薪水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薪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