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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中發生受傷從高處落下來二次引腰椎病發作現在申請工傷判定能夠嗎

法律1.33W
在工作中發生受傷從高處落下來二次引腰椎病發作現在申請工傷判定能夠嗎
在工作中發生受傷從高處落下來二次引腰椎病發作現在申請工傷判定能夠嗎
1974年,工傷保險執行的是《勞動保險條例》及其相關限定,工傷是公司保險而非社會保險,由公司承受工傷保險職責。工人發生工傷,通常由公司進行認定,工傷工人與公司有爭議的,提交公司主管部門或者勞動部門進行確認。當時,各級工會都會積極參與維護工人合法權益,公司行政由不按政策解決的,工會會積極參與維權。政務院《勞動保險條例》第十二條因工負傷、殘廢待遇的限定:甲、工人與員工因工負傷,應在該公司醫療所、醫院或特約醫院醫治。如該公司醫療所、醫院或特約醫院不能醫治時,應由該公司行政方面或資方轉送其他醫院醫治,其全部治療費、藥費、住院費、住院時的膳費與就醫路費,均由公司行政方面或資方負擔。在醫療期間,薪水照發。乙、工人與員工因工負傷確定為殘廢時,按下列情況,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月付給因工殘廢撫卹費或因工殘廢補貼費。
一、完全喪失勞動力不能工作離任後,飲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其因工殘廢撫卹費數額為本人薪水百分之七十五,付至喪命時止。
二、完全喪失勞動力不能工作離任後,飲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其因工殘廢撫卹費數額為本人薪水百分之六十,付至恢復勞動力或喪命時止。
三、部分喪失勞動力尚能工作者,應由公司行政方面或資方予以適當工作,並按其殘廢後喪失勞動力的程度,付給因工殘廢補貼費,至離任養老或喪命時止,其數額為殘廢前本人薪水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但與復工時本人薪水合計,不得超出殘廢前本人薪水。詳細辦法在實施細則中限定之。
四、殘廢狀況的確定與變換,由殘廢審查委員會審查。詳細辦法在實施細則中限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