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婦勞動合同法
法律3.09W
我是孕婦,請問勞動合同法 孕婦有關規定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 第四條 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條 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七條 女職工在懷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 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應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 第九條 有不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併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第十條 女職工在哺乳期內,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第十一條 女職工比較多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以自辦或者聯辦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職工衞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託兒所、幼兒園等設施,並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衞生、哺乳、照料嬰兒方面的困難。 第十二條 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所在單位的主管部門或者當地勞動部門提出申訴。受理申訴的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3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女職工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以上就是勞動合同法 孕婦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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