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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糾紛限制出境可以限制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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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糾紛限制出境可以限制多久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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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出境期限

《關於實行對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員通報備案制度的規定》中第六條規定:限制出境期限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由省級通報備案機關或者國務院有關主管機關決定;限制出境期限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由地級以上通報備案機關決定;限制出境期限三個月以下的,由縣級以上通報備案機關決定。期限屆滿後需繼續限制出境的,須於到期前一個月內續報。到期不續報的自動解除出境限制。如需提前解除出境限制,原通報備案機關應當及時辦理撤銷通報備案手續。
在實踐操作中執行法院一般將限期限制在1年以下,一般為3或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