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陰陽合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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陰陽合同一

現在我國房地產市場依然比較火爆,房屋買賣數量依然很大,很多樓盤前都能看到買房人的身影,而他們買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資、也可能是居住等,在買賣房屋過錯中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房屋買賣交易中,發生糾紛的概率着實不小,最常見的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糾紛的原因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原因不同解決方法自然也就不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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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處理陰陽合同


“陽合同”,系由雙方簽訂後向有關部門備案的那份合同,價格一般都很低。在成都地區一般只要不低於成都市房產管理局根據各區域情況發佈的指導價格即可辦理登記,並依據此價格交納各項税費。這種操作方式確實可以為買賣雙方尤其是買方節省不少税費(儘管法律規定交易税是由賣方承擔,但實際操作中一般已由賣方將其轉嫁給了買方)。

“陽合同”雖然符合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但其實際上是通過虛假降低合同標的價格的方式,欺騙登記部門,目的是少繳税金。這一做法客觀上損害了國家利益,違反了我國税收法律法規。根據《民法通則》第58條、《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無效”,法院一般都判定其無效,不具有確定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效力。但舉證證明“陽合同”系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該合同無效的舉證責任在於主張該合同無效的一方(一般系賣方)。為了便於賣方舉證,在“陰合同”中對此問題則要做專門的技術性處理了。

所謂“陰合同”,則是雙方當事人私下籤訂並實際履行的合同,價格一般都符合市場行情,充分反映了雙方當事人的真實購買價格和意圖。為了解決“陰陽合同”部分內容(尤其是有關價格的約定)的相互衝突問題,雙方應在“陰合同”中特別註明“甲乙雙方於XX年XX月XX日簽訂並用於備案登記的《房屋買賣合同》僅用於辦理房屋買賣備案和權屬登記之用,不能用於確定甲乙權利義務的根據”等字樣。通過此方法一般可以規避“陰陽合同”約定不一致的問題。

房屋買賣雙方簽訂陰陽合同後,法院一般都會以“陰合同”做為確定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基礎。在房屋交易時,簽訂陰陽合同的目的是為了避税,但買賣雙方簽訂“陰陽合同”的行為嚴重違反了我國税收管理規定,有關部門查實後,如果屬於一般偷税行為,行政機關有權給予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如果偷税數額較大、次數較多,則可能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