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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成立非法拘禁罪辯護

法律1.7W
不成立非法拘禁罪辯護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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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辯護?

非法拘禁罪辯護重要的一環是寫辯護詞,如下: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2條之規定,浙江王建軍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被告王某親屬的委託,指派我擔任被告人王某的一審辯護人,依法參加本案的訴訟,出席今天的庭審,為被告人王某依法辯護。出庭前,我仔細研究了人民檢察院蕭檢刑訴(2006)685 號起訴書及相關的證據材料,多次會見了被告人王某,今天又認真參加了庭審活動,特別是剛才聽取了法庭對事實的調查,至此,辯護人對本案有了一個充分的瞭解。   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構成非法拘禁罪沒有異議,但從維護法律的公平公正、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角度出發,辯護人依據國家法律賦予的權責,提出以下幾點辯護意見,請法庭在對被告人王某量刑時予以充分考慮。   一、被告人王某在本案中起到的只是一個消極看管的作用,應屬於從犯   被告人王某原本是到蕭山看望自己打工的妻子的,由於老鄉關係而被本案的另一被告打電話叫到商業城休閒山莊 8639號房間,一念之差中途加入到非法拘禁他人的行列當中。這一點,檢察院的起訴書已經予以確定。從本案已經證明的事實來看,王某既不是這起非法拘禁案的領導者,也不是拘禁產生後相關財務的索要者。他只是在不明真相的情況下被叫到商業城休閒山莊8639號房間,他事先並不知道有非法拘禁的事實,只是在後來發現有兩個人被本案另一被告拘禁討要債務的事實後,由於礙於老鄉面子,不便離開,就這樣稀裏糊塗的參加了進去。   二、 被告人王某犯罪情節較輕,主觀惡性小,造成的後果較輕微   王某在這次非法拘禁案中,既沒有參加將本案兩被害人從蕭山區交通大廈2樓的網吧強行挾持到蕭山區商業城休閒山莊8639號房間的行動,也沒有向被害人家屬索要財務的行為。其犯罪情節較輕,主觀惡性也不大。雖然由於羣體行為對本案被害人湯森榮造成了輕微傷,但畢竟沒有發生嚴重的法律後果。  三、王某系初犯、偶犯   被告人王某在此次案件發生之前,一直是本本分分、老實巴交的在家務工,也不曾做過任何違法亂紀的行為,本次犯罪是由於他本人文化程度很低,只有小學文化,對什麼是犯罪認識不清,對犯罪的社會危害性認識不夠,法律意識淡薄,又一時衝動為逞兄弟義氣無知的加入到此罪案當中,結果卻觸犯刑律鑄成大錯。應該説,王某的犯罪是有別與那些累犯、慣犯的。希望法庭在量刑時對被告人王某從輕處罰,也給予其從新做人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