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刑事辯護 > 毒品辯護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認定條件是什麼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認定條件是什麼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認定條件,其實也就是該罪的構成要件。因為實踐中我們判斷一個具體行為是否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是看其是否符合該罪構成要件的內容。要是符合則就可以認定是涉嫌了非法持有毒品罪。接下來,我們一起來看看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認定條件是什麼。

一、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認定條件是什麼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毒品的管制和他人的身體健康。本罪的對象為毒品,即本法第357條所規定的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務院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二)客觀要件。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持有毒品數量較大的毒品。

(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國家禁止非法持有的毒品而故意持有。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界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根據本條規定,非法持有毒品數量達到一定數量才構成犯罪,如果數量少,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所謂“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是指除鴉片、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以外的毒品,其含量已達到了鴉片、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的定罪數量標準。對非法持有毒品的數量未達到上述標準的,不以犯罪論處。

(二)本罪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及窩藏毒品罪的界限

行為人實施走私、販賣、運輸、製造、窩藏毒品的行為都是以非法持有為前提的。在司法實踐中,有證據能夠證實已構成走私、販賣、運輸、製造、窩藏毒品罪中的任何一種罪,即以該罪論處,而不應再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在犯罪分子拒不供認,又無證據認定構成走私、販賣、運輸、製造、窩藏毒品罪中任何一種罪的情況下,才能認定其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另外,還須注意的是,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有法定的數量標準,達不到法定標準的只能按違法處理。然而構成走私、販賣、運輸、製造、窩藏毒品罪只要有行為即構成犯罪,無需毒品數量達到較大。

(三)本罪與盜竊、搶奪、搶劫罪的界限

行為人在實施盜竊、搶奪、搶劫他人財物時附帶獲取毒品的,如果在來不及清理贓物或不知犯罪所得中有毒品的,應按盜竊罪或搶奪罪或搶劫罪定罪處罰;如果明知獲取的贓物中有毒品而非法持有的,應按盜竊罪或搶奪罪或搶劫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實行數罪併罰。如果事先明知他人有毒品,而實施盜竊、搶奪、搶劫行為得手後又非法持有的,應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認定。總之,根據其法律特徵劃清一罪與數罪的界限

(四)從犯罪嫌疑人身上搜出的毒品屬於運輸毒品還是非法持有毒品

刑法中運輸毒品行為是與走私、販賣、製造毒品行為排列規定在一起,供選擇適用的罪名,其社會危害性也應當與其他三種行為的危害性相當,因此處罰才能一致。只有當運輸毒品成為走私、販賣、製造毒品一個必不可少的中間環節時,也就是説缺少運輸毒品就無法實施走私、販賣、製造毒品時,運輸毒品才具有與走私、販賣、製造毒品相當的危害性,才可以同罰。

而出於其它目的運輸毒品時,比如出於吸食、窩藏目的而移動毒品,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顯然要低於走私、販賣、製造毒品的危害性,不能認定運輸毒品罪。如果將運輸的範圍任意擴大,就會出現將無罪變為有罪、輕罪變成重罪的現象。勿將動態持有毒品等同於運輸毒品。

在看完上文內容後,相信您對有關“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認定條件是什麼”的問題有了一定的瞭解,也希望這些內容能夠幫助您解決您所遇到的問題。我們應該注意的是,如果行為人確實不知道自己持有的是毒品,則不構成本罪。由於時間關係,今天就為您介紹到這。如果您還有什麼疑問,都可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