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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長期曠工

法律3.16W
勞動合同長期曠工
長期曠工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嗎

員工長期曠工,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均視為自動解除勞動合同,但這樣做往往存在很大的法律風險。建議用人單位可以先向勞動者確認的送達地址郵寄送達一份《催告函》,催告其回公司上班,並告知逾期不返的後果。《催告函》發出超過指定期限員工仍未返回上班的,再依據公司規章制度的規定郵寄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這樣做既盡到了用人單位的管理義務,也履行了法律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程序,避免了用人單位違法解僱的法律風險。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我國對勞動合同的解除方式共有三種:雙方協商解除,勞動者單方面解除,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並不存在自動解除。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據此可以看出,法律對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較為寬鬆,勞動者只要提前通知用人單位即可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如果要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則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具體情況。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對存在曠工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行為的職工,用人單位應該通過必要的程序,才能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首先,公司應提供能夠證明勞動者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證據,而且要證明所違反的規章制度是勞動者所明知的;其次,整個程序需公開,並向勞動者公佈或者送達。只有解除合同的程序合法了,解除合同的結果才具有法律效力,企業也就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了。


最終,仲裁委向公司解釋了相關法律規定後,公司與劉某達成了協議,公司按照法律規定向劉某支付了經濟補償金。


員工長期曠工,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均視為自動解除勞動合同,但這樣做往往存在很大的法律風險。建議用人單位可以先向勞動者確認的送達地址郵寄送達一份《催告函》,催告其回公司上班,並告知逾期不返的後果。《催告函》發出超過指定期限員工仍未返回上班的,再依據公司規章制度的規定郵寄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這樣做既盡到了用人單位的管理義務,也履行了法律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程序,避免了用人單位違法解僱的法律風險。


員工曠工在現實社會中也是經常出現的,這樣的行為對用人單位而言是有一定的損失的,所以在實物中,很多人對於員工曠工很長時間的處理就是接觸勞動合同。但是這樣的行為是不合理的,應該先通知勞動者,如果還是不回來上班,那麼再接觸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