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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審理確認合同無效,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法律1.06W
法院如何審理確認合同無效,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法院如何審理確認合同無效,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一、法院如何審理確認合同無效?
(1)宣佈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2)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3)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4)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5)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二、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籤的合同無效。
(二)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籤的合同無效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四)違背公序良俗的合同無效。
(五)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合同無效。三、請求法院確認合同無效的起訴書中應載明哪些內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四、請求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準備哪些材料?
1、起訴書;
2、證據材料;
3、原告身份證以及證明被告的資料;
4、如委託他人訴訟,另須提交授權明確的授權委託書及受託人身份證複印件各1份,並同時提供原件供查驗;
5、如委託律師訴訟的,則另須提交授權明確的授權委託書及律師事務所接收委託的證明、函件和律師證複印件。五、合同生效的基本條件有哪些?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原告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的,需要根據本人的主張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關於合同效力糾紛的庭審流程和其他民事糾紛是一樣的,不過,一般的民事糾紛在審理清楚、明辨是非的基礎上會先進行調解,但相關證據證明合同無效的,法院會直接判決合同無效。
法院如何審理確認合同無效
免責條款是指當事人約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來合同責任的條款,一般情況下確認免責條款的效力只要經當事人協商確定的免責條款,不違及社會公共利益,法律是承認免責條款的效力的。那麼哪些情形下合同中免責條款無效呢?本文為大家整理了相關內容,請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一、合同中免責條款無效的有哪些情形《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百九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第五百零六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1、格式合同免責條款未向對方當事人提醒注意和詳細説明的無效。格式條款的提供者出於保護其身利益的目的,而設立一些免除自身責任的條款,簽約時既不向對方當事人提醒,也不向對方當事人作出任何説明,致使對方當事人要麼懵懂簽約,要麼被迫接受其條款,這顯然是不公平的,因此,要求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在與對方當事人簽訂合同時,應特別提醒合同中所約定的關於免除自身責任的有關條款,並對此條款的本義作出詳細説明,在得到對方當事人的認可後方能生效。故意不提醒注意或作出説明的,則此條款無效。
2、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條款無效。對於人身的健康安全和生命安全,法律是給予特殊保護的,並且從整體社會利益的角度來考慮,如果允許免除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人身傷害的責任,那麼就無異於縱容當事人利用合同這種形式合法地對另一方當事人的生命進行摧殘,並且在實踐中,這種免責條款也是與另一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相違背的。
3、因故意、重大過失致他人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無效。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他人財產損失的責任不能事先約定免除。該項規定系由過錯程度控制免責條款的效力。從過錯程度看,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責任是否允許被事先特約免除,與國家對違法行為否定性評價機制有關,無論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他人財產損失是觸及了社會一般道德範疇,還是屬於違法範圍,均應遭受否定性的評價,屬於國家、社會所抑制的範疇。當然對於因一般輕微過失而造成的損害,雖同樣應受到否定性評價,但因其對社會秩序、社會以公共利益觸及不大、影響甚微,因而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協調。司法實踐中對一般輕微過失的損害的態度是:受害人請求賠償的,予以支持;受害方願意免除侵害方責任的,予以尊重。然而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產生的責任,沒有任何可免除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