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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合同中止履行的情形

法律2.81W
擔保合同中止履行的情形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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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止履行的情形有哪些

我國《合同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時,可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此外,根據《合同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依照以上情形中止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有權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