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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年休假工資爭議應該注意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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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年休假工資爭議應該注意什麼

對於每一位的勞動者而言,憑藉自己的勞動成果獲得報酬是一件開心的事。而每每員工去公司面試,最關心的一個核心就是公司對於員工的工資水平和員工福利待遇。現在的福利待遇指企業為了保留和激勵員工,福利是非現金形式的報酬,而津貼是以現金形式固定發放的。工資的及時發放以及福利的保障是提高員工工作積極性最為有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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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帶薪年休假工資爭議

帶薪年休假是國家為了維護勞動者休息休假權利,調動勞動者工作積極性,對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勞動者,使其享受一定時間的帶薪年假。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之相關規定,除因特殊原因不享受當年帶薪年休假的情形外,勞動者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勞動者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勞動者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勞動者休年休假的,經勞動者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年休假。對勞動者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勞動者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對於因用人單位未安排帶薪年休假、帶薪年休假工資支付不符合規定等相關帶薪年休假工資爭議系屬《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第四項規定的勞動爭議的一種。同時根據該法第五條之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即對於該帶薪年休假工資爭議,在無法協商、協商不成或不願調解、調解不成的情形下,應先申請勞動仲裁,於勞動仲裁委員不予受理或者不服其所作裁決時可起訴至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