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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6個月,緩刑1年

法律1.35W
拘役6個月 緩刑1年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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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6個月緩刑1年還需要被關押嗎


緩刑是對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確有悔改表現,法院認為不關押也不致於再危害社會或者不屬累犯的犯罪分子適用的量刑制度。

根據刑法第76條,緩刑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如果沒有刑法第77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也就是説,只要經過1年的緩刑考驗期並且在考驗期沒有發現漏罪、沒有再犯新罪並且沒有違規的情況下,就不會再執行拘役了。而緩刑的考驗期是【不用在監獄內執行】的,不算嚴格意義上的坐牢但是屬於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