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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條款變更協議書

法律2.02W
合同條款變更協議書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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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條款變更協議如何書寫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乙方:



    證件類型:



    證件號碼: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前提下,對年 月 日簽訂的勞動合同書變更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一、勞動合同變更內容:



    二、本協議簽訂後,原勞動合同仍繼續履行,但變更條款按照本協議執行。



    三、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代表(簽名)



    日期:



    年月日



    我國的勞動法也在不斷的普及,勞動者也都清楚要在入職後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如果在簽訂了勞動合同後出現了一些不可抗力和其他的情況,用人單位可以和勞動者通過協商來決定是否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和條款,但是在變更勞動合同時雙方一定要簽訂變更合同的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