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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可否繼承宅基地上的房屋

法律3.18W
市民可否繼承宅基地上的房屋
宅基地上的房屋繼承
目前對農村房屋繼承沒有出台具體規定,根據《土地管理法》、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規定(修正)》的相關規定,結合實踐操作,在 “宅基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且面積不得超過省、直轄市、自治區規定的標準”前提下,本村村民與城市居民因繼承取得農村房屋的結果是不一樣的。 本村村民因繼承取得多處住宅的,原則上不作處理,村民可以出賣多餘的住宅,也可以維持原狀,但不得翻建。房屋損壞後多餘的宅基地應當依法收回。城市居民繼承後,因為不是本村村民,無法變更宅基地審批表,在實踐中經常會出現兩種情況,一種是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決定收回宅基地,此時繼承人面臨自行拆房的風險;另一種是經過鄉人民政府批准,按照規定價格出售給符合申請建房用地條件的村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