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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擔保方式具體有哪些

法律2.76W
反擔保方式具體有哪些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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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擔保方式具體有哪些


(1)合同當事人就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

(2)辦理抵押物登記,應當向登記部門提供主合同和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書或者複印件。

(3)辦理抵押登記的部門如下:

①以無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為核發該土地使用權證的土地管理部門;

②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為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規定的部門;

③以林木抵押的為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

④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為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

⑤以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為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⑥以上財產之外的其他財產抵押的,合同當事人可向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證部門辦理抵押合同公證。

(4)反擔保抵押率:不動產抵押率(按淨值計算)不高於一定值(如60%);可轉讓動產抵押率(按淨值計算)不高於一定值(如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