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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賄的具體方式會有哪些

行賄的具體方式會有哪些

一、行賄的具體方式會有哪些

(1)索取賄賂

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財物。索賄是受賄人以公開或暗示的方法,主動向行賄人索取賄賂,有的甚至是公然以要挾的方式,迫使當事人行賄。鑑於索賄情況突出,主觀惡性更嚴重,情節更惡劣,社會危害性相對於收取賄賂更為嚴重。因此,刑法明確規定,索賄的從重處罰。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索取他人財物的不論是否為他人謀取利益,均可構成受賄罪。

(2)收取賄賂

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賄賂而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收取賄賂,一般是行賄人以各種方式主動進行收買腐蝕,受賄人一般是被動接受他人財物或者是接受他人允諾給予財物,而為行賄人謀取利益。收取賄賂的主要特徵是他人交付財物的自願性和行為人接受財物的主動性,對於行賄人而言,其交付的財物是處於自願而不是被迫,主觀上都有通過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從而換取某種利益的目的;對於受賄人而言,收取賄賂是在行賄人主動給付財物的情況下實施的收取行為,具有被收買的性質。

二、介紹賄賂罪的量刑標準

根據《刑法》規定,犯介紹賄賂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本條第2款規定,介紹賄賂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介紹賄賂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這是對介紹賄賂人自首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規定。介紹賄賂人作為行賄、受賄雙方之間牽線搭橋的人對整個賄賂犯罪的過程瞭解得十分清楚,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介紹賄賂犯罪行為,實際上也是檢舉、揭發了行賄、受賄雙方的犯罪行為,對於司法機關收集證據查明賄賂犯罪事實,懲處賄賂犯罪行為有着重要的作用,體現了懲罰與寬大相結合的原則。

賄賂是刑事案件,如果在自首的情況下或者是退回贓款,會稍微的減輕刑罰。國家的行政機關或者是其他機關單位,都是為人民服務的,是不可以收取任何人的錢,並且國家機關是透明化的,如發現此類事情可以到行政機關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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