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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港澳台離婚案件管轄

法律2.82W
涉港澳台離婚案件管轄
軍人離婚案件如何管轄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軍人離婚案件因現役軍人在入伍前須統一註銷常住户口,服役期間需辦理軍人身份證,統一由軍隊管理,故現役軍人的住所地為軍隊單位所在地。若現役軍人被派出一年以上的,以該派出地為經常居住地,但不排除有部分軍人未註銷常住户口的情況。故軍人離婚案件,與一般的離婚案件管轄相類似,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則處理,即由被告的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只是軍人的住所和經常居住地的判斷與一般的離婚案件有些差異而已。之前我國法院對於涉及軍人的離婚案件,區分文職軍人和非文職軍人適用不同的管轄規定,現在這個規定已經廢止。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不僅地方法院有管轄權,軍事法院也有管轄權。


法律依據:


《民訴法解釋》第十一條


雙方當事人均為軍人或者軍隊單位的民事案件由軍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