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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十九條

法律1.39W
刑法第二十九條
執行異議司法解釋第二十九條的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金錢債權執行中,買受人對登記在被執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名下的商品房提出異議,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權利能夠排除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二)所購商品房系用於居住且買受人名下無其他用於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價款超過合同約定總價款的百分之五十。舉例給你解釋:A與B房地產公司有金錢債權,A向法院申請執行B公司名下的商品房。C向B公司購買了房子,如果C存在上述(一)(二)(三)所規定的情況,則C可提出執行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