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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解除勞動合同工資該咋算

法律3.14W
未解除勞動合同工資該咋算
解除勞動合同工資該怎麼算

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計算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月工資,應當按照勞動者應得的工資計算。


何謂應得工資,按照該條例的解釋包括了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總和。


由此,可以認為凡是勞動者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屬於工資範圍內的應得貨幣收入都應該計算進去,由此應理解為工資總額。


對於工資總額所包括的內容,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3條、《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4條作了解釋,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所以,凡是12個月當中應得以及已經得到的上述範圍的貨幣收入,都應作為工資的範圍予以計算,但是,應當將不屬於工資範圍的社會保險福利費用、勞動保護方面的費用、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勞動收入予以剔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