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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的適用程序

法律1.45W
假釋的適用程序
假釋的程序

根據刑法第82條的規定,假釋依照減刑程序進行。此外,根據刑法第81條第1款規定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犯罪分子具有特殊情況,不受執行刑期限制的假釋案件,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釋裁定後,應即報請高級人民法院複核。高級人民法院同意假釋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假釋的,應當裁定撤銷中級人民法院的假釋裁定。


(2)高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釋裁定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犯罪分子具有特殊情況,不受執行刑期限制的假釋案件,應當報送報請核准假釋案件的報告、罪犯具有特殊情況的報告、假釋裁定各15份以及全案卷宗。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犯罪分子具有特殊情況,不受執行刑期限制的假釋案件,予以核准的,作出核准裁定書;不予核准的,應當作出撤銷原裁定、不準假釋的裁定書。


我國司法機關在進行假釋時也是會需要犯罪當事人滿足了一定的條件才可以申請提前釋放,在申請假釋時也是需要當事人有遵守相關規定,並且有悔改表現的情況下才可以,同時在辦理了假釋後也是有一定的考驗期,那麼假釋的考驗期限也是會從假釋當日進行計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