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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簽字不要撫養費

法律2.12W
當初簽字不要撫養費
法院調解離婚協議簽字不要撫養費管用嗎
對離婚雙方管用。參照我國婚姻法三十七條: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