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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訴訟費計算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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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訴訟費計算債務
離婚案件訴訟費如何計算

1、訴訟費並不只是案件受理費。訴訟費用交納、收取的依據為2007年實施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該辦法在第一條就明確規定訴訟費包括:(1)案件受理費;(2)申請費;(3)證人、鑑定人、翻譯人、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申請費的種類較多,如申請財產保全、申請破產等都需要交納申請費。


2、不涉及分割財產按件收取。具體到離婚案件,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


3、分割財產按價值比例收取。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離婚案件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4、案件受理費是預交的,最終也會有費用承擔者。相較於其他訴訟,離婚訴訟因較強的人身家庭屬性,訴訟費用的承擔並非簡單地由敗訴一方承擔。首先,在法院作出判決的情況下,根據相關規定,“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如果法院判決不準離婚,且案件涉及財產分割的,一些地方還可以退還部分案件受理費。在原告撤訴的情況下,案件受理費是由原告承擔的;原、被告雙方達成調解,案件受理費承擔也採用“協商在前,決定在後”的承擔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