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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人死亡撫養費算債務嗎

離婚案件人死亡撫養費算債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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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義務法律規定的撫養人對被撫養人的法定義務,當具有扶養義務的人死亡撫養費算債務嗎?這個要根據死亡的原因來具體分析。如果死亡是由於受到侵害,比如説交通事故、工傷死亡等,在賠償受害人的時候要考慮到死亡者生前是存在需要撫養和贍養的人,如果有,那麼在死亡賠償金裏面要包括這些方面。如果是婚姻關係解釋如下。

一、《婚姻法》規定子女撫養費的標準

我國《婚姻法》第30條規定:“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雙方達不成協議或協議無效需由人民法院判決時,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應注意以下幾點:

(1)撫育費負擔數額。不直接撫養一方的給付標準,有固定收入的應為月總收入的20%--30%;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一般不超過月總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數額可按照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當然,如果有特殊情況,給付的比例可以適當調整。如果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則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撫育費給付期限。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週歲為止。

(3)撫育費給付方法。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二、追索撫養費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訴訟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七條的有關規定,應視具體情況分別處理:

(1)一方當事人在訴訟中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法院應裁定中止訴訟。繼承人表明願意以繼承人的身份參加訴訟的,法院可以撤銷中止訴訟的裁定,繼續審理案件。

(2)下列四種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訴訟,不再審理:

①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

②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

③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④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以及解除收養關係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以上可以看出,在離婚案件中,一方當事人死亡,對於生前應該給付的撫養費案件,法定程序上是要終結的。説明在婚姻撫養費案件在人死亡撫養費算債務嗎?回答是否定的。此時要追究的是當事人死亡的原因是什麼,如果是受到侵害死亡,那麼可以向第三份主張撫養費,如果時候自然死亡,那麼無權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