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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相關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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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相關條例
廣東省養老保險條例包括了哪些內容啊?
您好!關於你諮詢的廣東省養老保險條例的解答如下。 本條例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下列單位和人員(以下統稱被保險人): (一)所有企業、城鎮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 國家機關、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的養老保險基金計徵和發放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條 社會養老保險實行法定基本養老保險、地方補充保險和單位補充保險等多層次的保險。政府鼓勵有條件的地 方、單位為被保險人建立補充保險。 第四條 社會保險部門主管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實行系統管理。 第五條 社會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户相結合方式,養老保險費用由國家、單位和個人三方合理負擔。養老保 險待遇同被保險人的繳費工資和繳費年限掛鈎,並建立合理調節機制,使之與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適 應。 第六條 人民政府必須保證養老保險基金的徵集和待遇的給付。 養老保險基金及其收益、各項養老保險待遇按國家規定免徵税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