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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出國擔保

法律1.32W
取保候審出國擔保

近年來可以説興起了一股移民留學潮,當然其中也產生了一些糾紛,滋生了一些犯罪。自然其中最常見的糾紛就是移民糾紛與留學糾紛,存在僥倖心理被騙的人不計其數。在實際遇到糾紛的時候,雖然可以解決的途徑比較多,但總的來講,還是通過法律途徑進行解決,這樣才能更好的保護自身利益。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取保候審是否可以出國




    取保候審只是刑事訴訟過程中的一種強制措施,並不代表案子的了結。按照法律規定,被取保候審人要隨傳隨到、不得離開所在地的縣市。從上述情況來看,在沒有解除強制措施前,執行機關不會批准你出國的。



    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這是司法機關辦理取保候審的最主要法律依據。上述第一種情形中所謂的“可能判處”某種刑罰,就是指根據司法機關初步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實,承辦案件的司法人員所認定的對其可能判處的刑罰,絕不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為所觸犯的刑法條文某一條款的法定最高刑,更不是指該條文規定的某種罪名的法定最高刑。第二種情形中所謂的“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是指根據司法機關已經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實,儘管可以認定其所犯罪行比較嚴重,且根據其對應的刑法條款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是,如果對其適用取保候審也不會發生社會危險性。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