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故意傷害罪相關解釋內容
刑法故意傷害罪相關解釋內容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故意傷害罪的處罰輕重盡在下文:
1、對故意傷害他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這裏所説的“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出於損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而傷害他人,但由於被害人受到傷害後得不到及時或者有效的救治或者由於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
“特別殘忍手段”,是指故意造成他人嚴重殘疾而採用毀容、挖人眼睛、砍掉人雙腳等特別殘忍的手段傷害他人的行為。
2、對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對故意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裏所説的“重傷”,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的(2)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機能的(3)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
其中“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幾種重傷之外的在受傷當時危及生命或者在損傷過程中能夠引起威脅生命的併發症,以及其他嚴重影響人體健康的損傷,主要包括-腦損傷、頸部損傷、胸部損傷、腹部損傷、骨盆部損傷、脊柱和脊髓損傷以及燒傷、燙傷、凍傷、電擊損傷、物理、化學或者生物等致傷因素引起的損傷等。
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了《人體重傷鑑定標準》。
在司法實踐中,鑑定重傷主要依據該《人體重傷鑑定標準》進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主要項目包括:
一、醫療費按照票據確定醫療費二、住宿費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護理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受害人死亡,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指出的住宿費。
三、誤工費《最高院人損解釋》:
國家賠償的標準月工資32784元年÷12月2732元月日工資2732元月÷21.75日125.6元日(勞社部發【2008】3號)無收入證明,參照同行業或相近行業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四、護理費《最高院人損解釋》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本地司法實踐操作標準80元天】五、交通費《最高院人損解釋》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六、住院伙食補助費《最高院人損解釋》:
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七、營養費《最高院人損解釋》: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上述內容就是對於故意傷害罪判刑和賠償的相關內容是怎樣規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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