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故意傷害罪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主要內容
兩高故意傷害罪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主要內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故意傷害、盜竊等嚴立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問題的批覆》(199?12?31法釋〔1997〕11號〕根據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對於故意殺人、強姦、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故意傷害、盜竊等其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觀惡性較深、犯罪情節惡劣、罪行嚴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10.20法釋〔1999}18號)(已失效)第四條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製造、散佈迷信邪説,指使、脅迫其成員或者其他人實施自殺、自傷行為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第八條對於邪教組織和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犯罪分子,以各種手段非法聚斂的財物,用於犯罪的工具、宣傳品等,應當依法追繳、沒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1999.10。
27法〔19991217號)(一)關於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案件要準確把握故意傷害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標準。
參照1996年國家技術監督局頒佈的《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以下簡稱“工傷標準”),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嚴重殘疾”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被害人身體器官大部缺損、器官明顯畸形、身體器官有中等功能障礙、造成嚴重併發症等。
殘疾程度可以分為一般殘疾(十至七級)、嚴重殘疾(六至三級)、特別嚴重殘疾(二至一級),六級以上視為。
嚴重殘疾”。
在有關司法解釋出台前,可統一參照“工傷標準”確定殘疾等級。
實踐中,並不是只要達到“嚴重殘疾”就判處死刑,還要根據傷害致人“嚴重殘疾”的具體情況,綜合考慮犯罪情節和危害後果來決定刑罰。
故意傷害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只有犯罪手段特別殘忍,後果特別嚴重的,才能考慮適用死刑(包括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雖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11.15法釋[2000]33號)第六條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一、國家工作人員非法拘禁、暴力致人傷殘,從重。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二、司法人員刑訊逼供致人傷殘,從重。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三、監管人員毆打體罰被監管人員致傷殘,從重。
(《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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