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懲處利用摘除節育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分子的聯合通知》(已失效)
二、以牟利為目的私自為育齡婦女摘除節育環,方法粗野,傷害婦女身體的,依照刑法規定的傷害罪懲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故意傷害、盜竊等嚴立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問題的批覆》
根據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對於故意殺人、強姦、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故意傷害、盜竊等其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觀惡性較深、犯罪情節惡劣、罪行嚴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失效)
第四條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製造、散佈迷信邪説,指使、脅迫其成員或者其他人實施自殺、自傷行為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第八條對於邪教組織和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犯罪分子,以各種手段非法聚斂的財物,用於犯罪的工具、宣傳品等,應當依法追繳、沒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
第六條 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一、國家工作人員非法拘禁、暴力致人傷殘,從重。(《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二、司法人員刑訊逼供致人傷殘,從重。(《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
三、監管人員毆打體罰被監管人員致傷殘,從重。(《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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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罪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60條的規定,本罪屬於告訴才處理的自訴案件,一般採取不告不理的原則;被虐待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對於虐待家庭成員,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則屬於公訴案件,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具有虐待行為且達到情節惡劣。這裏所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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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量刑標準
1、違反勞動管理法規,僱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的,或者從事高空、井下作業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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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復陷害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或者其他合法權利受到嚴重損害的;2.致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殺的;3.手段惡劣、後果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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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猥褻、侮辱罪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第237條的規定,行為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實施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的行為,原則上就構成犯罪,應當立案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