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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申請書

法律1.48W
徵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申請書
徵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申請書的條款要參考哪些法律
《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以下簡稱28號決定)明確:1、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達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徵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當地政府可以用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予以補貼;2、可以採取貨幣、入股、就業、社保、留地、移民等多元化的安置途徑;3、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徵地補償安置爭議的協調和裁決機制,維護被徵地農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權益。經試點推廣,《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快推進徵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的通知》(國土資發〔2006〕133號)(以下簡稱133號通知)要求,徵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必須堅持政府主導、公眾參與、重在協調的原則,並具體明確:1、協調裁決由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具體承辦。不對經依法批准的徵地合法性進行審查,不代替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2、申請人應當先向擬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市、縣政府的上一級政府申請協調。裁決機關受理裁決案件後,也要先行組織協調。經協調達不成一致意見的,依法作出裁決決定。3、裁決不具有終局效力。裁決決定中應當告知申請人不服裁決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該制度與上位法規定不盡一致,且因缺乏操作性、便利性、中立性、強制性等,推行效果不佳,反而引起廣泛爭議。以上是徵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申請書參考法律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