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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壞人”有辯護的權利嗎最新的規定是什麼

法律1.53W
“壞人”有辯護的權利嗎最新的規定是什麼
“壞人”有辯護的權利嗎最新的規定是什麼
所謂的“壞人”,從刑事法律的角度來説就是涉嫌犯罪,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嫌疑人、被告人;但是在未經法院最終的審判之前,他們並非當然的罪犯,是否是“壞人”尚無定論。在這種情況下,他們是享有法律予以保障的辯護權利的。
我國的《憲法》明確規定“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刑事訴訟法》進一步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