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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婚姻共同的財產怎麼轉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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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婚姻共同的財產怎麼轉移的
關於婚姻共同的財產怎麼轉移的
1、婚姻共同財產是不可以轉移的。在婚內轉移共同財產的,屬於侵犯配偶的財產權,配偶發現後,有權請求人民法院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在離婚後發現的,有權在3年內請求人民法院重新分割共同財產,那麼人民法院在分割共同財產時,對於轉移方就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