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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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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
企業不與工人簽訂勞動合同怎麼辦

被迫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被迫與勞動者簽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利益將造成較大影響。在動爭議處理中企業十分被動。不籤勞動合同,責任主要在是企業。一旦產生勞資爭議,企業拿不出重要依據——勞動合同,違法在先,按照法律規定,必須承擔諸多不利後果。


勞動合同可以説是證明企業與工人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的有效憑證,而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中的規定企業應當在與工人建立了用工關係之後的一個月之內就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而此時簽訂的如果屬於口頭勞動合同的話,那也是不行的,必須要採取書面的形式來簽到。至於企業不與工人簽訂勞動合同怎麼辦,此時可以要求企業支付雙倍工資,同時視為雙方建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