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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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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的税率
違約金税率怎麼開票呢?可以開票嗎
違約金税率怎麼開票的問題,要分幾種情況來看: (一)合同實施前違約的處理方法。如果是供貨方(收款方)收取違約金,並且對方在合同實施前違約,雙方最終並沒有執行合同,則此違約金不屬於生產經營的業務往來結算,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不需要開具發票。可以根據《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的規定開具收據,有税務機關監製收據的地區,可經開具税務機關監製的收據。   (二)合同實施過程中違約的處理方法。如果是供貨方(收款方)收取違約金,並且對方在合同實施過程中違約,而合同內容屬於應繳增值税行為,則根據《增值税暫行條例》第六條以及《增值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的規定,即,增值税銷售額為納税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税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違約金。因此,違約金構成了價外費用,違約金收取方需要與貨款一起開具增值税發票給客户,並計算繳納增值税。例如,甲公司與乙公司(均為增值税一般納税人)簽訂合同,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供應產品。如果甲公司已經發出部分貨物,乙公司違約,則甲公司收取的違約金,需要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給乙公司。   如果合同內容屬於應繳營業税行為,則根據《 營業税暫行條例 》第五條和《 營業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十三條的規定收取的述違約金屬於價外費用,應當併入營業額徵收營業税。同時,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營業税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税[2003]16號)的規定,單位和個人提供應税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時,因受讓方違約而從受讓方取得的賠償金收入,應併入營業額中徵收營業税,收取違約金的一方應開具營業税發票給對方。   第二收貨方(付款方)收取違約金的情況。如果是收貨方(付款方)收取違約金,則無論對方在何時違約,收取違約金一方只需開具收據給對方。因為《 發票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也就是説,開具發票的前提是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而取得了生產經營收入,而收貨方(付款方)得到的違約金並不是生產經營收入,所以不需要開具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