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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執行違約金增值税税率

一、合同未執行違約金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合同未執行違約金增值税税率

合同未執行違約金增值税税率是3%,合同未履行時收取違約方的違約金,由於未發生發票管理辦法中規定的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行為,不應開具發票。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同時,因未發生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或服務等增值税應税行為,無須繳納增值税。類似的還有因合同未履行,已收取的定金被沒收或雙倍返還,沒收或收到返還一方因未發生經營行為不應開具發票,不繳增值税。定金被沒收或雙倍返還的一方,由於不能從對方取得發票,可以憑簽訂的合同、支付憑證或判決書等其他生效的法律文書作為憑證在企業所得税前列支。

二、收取違約金方的税務處理

相對於收取違約金的一方,應注意流轉税和企業所得税方面的處理問題。

1、流轉税方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第一條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税的納税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税。”又《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令2008年第50號)第十二條規定:“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

上述所説的違約金包含於價外費用中,而價外費用屬於銷售額的一部分,是基於納税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税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該價外費用本質是與銷售貨物或應税勞務具有關聯關係,也就是説收取價外費用是由銷售了貨物或提供了應税勞務而引起的,並不是所有的違約金都屬於價外費用,只有銷貨方隨同銷售了貨物發生銷售業務取得的違約金,才具有價外費用性質,從而一併徵收增值税。而對在合同履約前(即未發生銷售行為前)終止銷售合同,納税人在未銷售貨物的情況下收取的違約金,是在銷售行為未發生而產生的,因此該違約金收入不屬於增值税銷售額價外費用的一部分,不徵收增值税。

同理,根據現行營業税政策規定,納税人在未提供營業税應税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情況下收取的違約金,非營業税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的提供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行為所致,也不屬於營業税的徵税範圍,因此該筆違約金收入也不應徵收營業税。

2、企業所得税方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07年第512號)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企業所得税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税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餘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後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兑收益等。”那麼對未履約合同而取得的違約金,屬於企業的其他收入所得,應併入當期應納税所得額,按企業適用税率計徵企業所得税。

在與他人簽署合同之後,民事主體就有了自己需要履行的義務,若是其不願意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此時合同的另一方可以請求其支付違約金,對於此類違約情形,只要當初雙方約定的違約金比例不高,此時法院是不會干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