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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擔保合同

法律1.69W
信用證擔保合同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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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流程

1、買賣雙方在貿易合同中規定使用跟單信用證支付。

2、買方通知當地銀行(開證行)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信用證。

3、開證行請求另一銀行通知或保兑信用證。

4、通知行通知賣方,信用證已開立。

5、賣方收到信用證,並確保其能履行信用證規定的條件後,即裝運貨物。

6、賣方將單據向指定銀行提交。該銀行可能是開證行,或是信用證內指定的付款、承兑或議付銀行。

7、該銀行按照信用證審核單據。如單據符合信用證規定,銀行將按信用證規定進行支付、承兑或議付。

8、開證行以外的銀行將單據寄送開證行。

9、開證行審核單據無誤後,以事先約定的形式,對已按照信用證付款、承兑或議付的銀行償付。

10、開證行在買方付款後交單,然後買方憑單取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