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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工傷一次性賠償是怎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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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工傷一次性賠償是怎樣規定的
法律規定工傷一次性賠償是怎樣規定的
一、依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工傷一次性賠付的賠償項目包括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
二、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