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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工作地點範圍

法律2.09W
勞動合同工作地點範圍
勞動合同工作地點範圍是什麼呢,有什麼限制
關於勞動合同工作地點範圍的回答為《勞動合同法》第八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説明。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