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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和康復鑑定

法律3.23W
工傷鑑定和康復鑑定
處於康復期間可以工傷鑑定

1、現行的及對勞動能力鑑定(鑑定)並沒有明確的時間上的規定。但勞動能力鑑定並非越早越好,鑑定時間的早晚不會對傷殘等級產生任何影響。


2、根據第二十一條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3、工傷職工需要等傷情穩定後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鑑定,鑑定工傷等級。如果體內有鋼釘、鋼板一類的內固定器材的,需拆除後才可以做勞動能力鑑定(除非醫生書面證明體內的鋼釘、鋼板一類的內固定器材不需要拆除,一直留着體內的情況以外)。


4、根據第八條之規定,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件和複印件;


(二)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複印或者複製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三)工傷職工的或者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複印件;


(四)規定的其他材料。


5、因各地在具體操作上可能會存在差異,建議在辦理前撥打12333先諮詢一下。